在人们期许的目光中,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在被不断地细化、完善。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最大的亮点在于,它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高于《通知》规定标准的,其超标准部分要计征个人所得税。”7月19日,中国税网的有关专家对本报记者解析《通知》的意义,这一点评来自于《通知》中的新政策。
《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鲜明指出,这样的新规,将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对于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发达地区、效益好的垄断行业以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应适当予以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与此同时该负责人指出,对于地方擅自对超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免税的,财政、税务机关应坚决予以纠正。
在中国税网的专家看来,这样的规定与即将全面推开的收入分配改革路径暗合。
一方面,由于税前扣除“三费一金”的明确规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实际上已经超过了1600元。”据预测,把三费一金包括在内,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可能已经达到2000元。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将因此受益。
另一方面,则是对高收入者的另一种调节。
目前,“三费”没有做实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与个人未来利益不直接“挂钩”,各地基本按照中央和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而住房公积金已经做实个人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有条件取款。
已经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甚至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利用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
个人所得税政策设定了统一的“三费一金”扣除标准后,对于超基数和超比例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收入总额征税,这样,就可以起到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某些利润率较高的行业企业以缴存高额公积金的方式替代工资发放,从而规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中国税网上述专家说。
随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案2006年的正式实施,这一增幅可能会相应降低。但也有专家认为,随着个税征管力量的不断加强,有关部门正在以不断地小幅微调为《个人所得税法》在未来全面的修订做铺垫。个税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增长,而其对经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也将会真正得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