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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劳服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资格认定程序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新办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之内)的认定审批程序为:
1.企业开办后,凡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达60%以上(含60%)的,可以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
2.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的新办企业应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向劳动部门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市属和中央在京单位成系统管理的劳服企业,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本区、县、街道、镇及不成系统管理的劳服企业),填写盖章后,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部门。
3.劳动部门按各自的管辖范围会同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地税部门联合对其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办劳服企业,由各审查部门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原则上10个工作日完成。
4.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每月将通过审查的企业材料汇总后,报送市劳服管理中心;市劳服管理中心对各区、县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其所管辖的市属及中央在京单位通过审查的企业汇总列出名单,会同市地税局共同对其进行新办劳服企业资格认证审批。对新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证审批,原则上每两个月集中办理一次,凡通过审批的,由市、区、县劳动部门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新办劳服企业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到企业所在区、县地税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